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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舒单抗注射液招商代理 泰康生物

来源:298医药网 时间:2023-06-19 15:17:34

招商代理名:地舒单抗注射液
招商厂家: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参考零售价:¥0.00
规格:预充式注射器 60mg(1ml)
包装单位:支/盒
剂型:注射剂
证号:国药准字S20233111
主治疾病:多发性骨髓瘤 实体肿瘤骨转移 骨巨细胞瘤

地舒单抗注射液说明书:

  • 【警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地舒单抗注射液
  • 【规格】预充式注射器 60mg(1ml)
  • 【主要成份】是一种人IgG2单克隆抗体,与人RANKL结合。地舒单抗的分子量大约为147kDa,由基因工程哺乳动物(中国仓鼠卵巢)细胞生产。
  • 【性状】本品为无菌、不含防腐剂的澄清、无色至淡黄色溶液。
  • 【功能主治/适应症】实体肿瘤骨转移和多发性骨髓瘤:用于实体肿瘤骨转移患者或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疗,以延迟或降低骨相关事件(病理性骨折、脊髓压迫、骨放疗或骨手术)的发生风险。骨巨细胞瘤:用于治疗不可手术切除或者手术切除可能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骨巨细胞瘤,包括成人和骨骼发育成熟(定义为至少1处成熟长骨且体重≥45kg)的青少年患者。
  • 【用法用量】1.重要的给药说明:安加维仅可通过皮下途径给药,不能通过静脉、肌内或皮内途径给药。同时需要给予钙和维生素D以治疗或预防低钙血症(参见【注意事项】)。安加维不应与双膦酸盐合并用药。2.实体肿瘤骨转移和多发性骨髓瘤:安加维的推荐剂量为120mg每4周1次,于上臂、大腿上部或腹部皮下给药。3.骨巨细胞瘤:安加维的推荐剂量为120mg每4周一次,治疗第1个月的第8日和第15日分别给予120mg额外给药。于上臂、大腿上部或腹部皮下给药。骨巨细胞瘤患者在接受安加维治疗期间,应定期评估,以确保患者持续获益。在骨巨细胞瘤疾病状态可被安加维控制的患者中,未评估过中断或终止治疗的影响。4.准备与给药:在给药前目视检查安加维是否存在颗粒物质和变色。安加维是澄清、无色至淡黄色的溶液,可能含微量半透明至白色蛋白质颗粒。如果溶液变色或浑浊,或溶液含大量颗粒或外来颗粒物,请勿使用。在给药前,从冰箱中取出安加维,并置于原包装中恢复至室温(最高25°C/77°F)。该过程一般需要15至30分钟。请勿使用其他任何方式加热安加维(参见【贮藏】)。使用27G(gauge)针吸出并注射西林瓶中的所有内容物。请勿重复将针头插入药瓶。请将一次性使用过的,或针头插入过的药瓶丢弃。
  • 【不良反应】下文以及在产品说明的其他章节讨论了以下不良反应:超敏反应(参见[注意事项])、低钙血症(参见[注意事项])、颌骨坏死(ONJ)(参见[注意事项])、非典型股骨转子下骨折和股骨干骨折(参见[注意事项])、终止治疗后高钙血症(参见[注意事项],[儿童用药])、终止治疗后的多发性椎骨骨折(MVF)(参见[注意事项])。临床试验经验:由于临床试验在各种疾病情况下开展,某种药物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与另种药物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发生率直接比较,且可能无法反映临床实践中观察到的发生率。2项治疗骨巨细胞瘤的单臂试验(试验20062004和试验20040215)(参见[临床试验])对安加维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价,其中共有304例成人或骨骼成熟青少年骨巨细胞瘤患者接受了至少1剂安加维治疗。患者接受了120mg安加维每4周一次皮下给药,治疗第1个月第8日和第15日额外给予120mg、2项研究均排除了合并使用双脑酸盐治疗的患者。试验20062004排除既往有颌骨坏死(ONJ)或颌骨骨髓炎史的患者,以及患有需要日腔手术的活动性牙齿或颌骨疾病、未愈合的牙科/口腔手术的患者或计划进行侵入性牙科手术的患者。在试验期间,每4周监测血生化,包括钙和磷水平。建议补充钙和维生素D,但不强制要求。
  • 【禁忌】1.低钙血症:在开始安加维治疗前必须纠正原先存在的低钙血症(参见【注意事项】)。2.超敏反应:安加维禁用于已知会对地舒单抗或安加维的任何成份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超敏反应的患者(参见【注意事项】、【不良反应】)。3.牙科或口腔术后创口未愈合。
  • 【注意事项】1.具有相同活性成份的药物:接受安加维治疗期间不应接受其他活性成份同为地舒单抗的药品治疗。2.超敏反应:已有安加维使用引起包括速发过敏反应在内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超敏反应的报告。超敏反应的表现可能包括低血压、呼吸困难、上呼吸道水肿、唇肿胀、皮疹、瘙痒和荨麻疹。如果发生速发过敏反应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变态反应,应给予对症治疗并永久停止安加维治疗。其余详见说明书。
  • 【药物相互作用】尚未开展正式的安加维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无证据表明,多种抗癌治疗会影响地舒单抗的全身暴露和药效学作用。在既往曾接受或未曾接受静脉双膦酸盐治疗的患者中,1和3个月时的血清地舒单抗浓度以及3个月时骨转换标志物uNTx/Cr(按肌酐校正的尿N末端肽)的降低情况相似,且未受到合并化疗和/或激素治疗的影响。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根据动物实验的结果以及药物的作用机制,孕妇使用安加维可能会对胎儿造成损害(参见【药理毒理】)。地舒单抗用于孕妇的数据尚不足以排除或确定任何与药物相关的不良发育结局风险。应当告知妊娠女性对胎儿的潜在风险。尚不清楚适应症人群中重要出生缺陷和流产的背景发生率。在美国的普通人群中,临床已证实的妊娠中的重要出生缺陷和流产的估计背景发生率分别为2-4%和15-20%。哺乳:尚不明确安加维是否影响泌乳、是否通过人乳汁分泌以及是否影响母乳喂养 的儿童。应当考虑母乳喂养对发育和健康的益处,同时也应从临床角度考虑母体对安加维的治疗需求,还应考虑安加维或母体基础疾病可能对母乳喂养的儿童的任何潜在不良影响。
  • 【老年患者用药】在试验20050136、20050244和20050103中接受安加维治疗的所有患者(n=2841)中,1271例(44%)年龄在65岁或以上,473例(17%)年龄在75岁或以上。在试验20090482中接受安加维的859例患者中,387例患者(45%)年龄在65岁或以上,141例(16%)年龄在75岁或以上。在相对年长的人群和年龄相对年轻的人群中未观察到安全性或疗效存在总体差异。
  • 【儿童用药】除骨骼成熟的青少年骨巨细胞瘤患者以外,尚未确定安加维用于儿童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仅建议安加维用于骨骼成熟的青少年骨巨细胞瘤患者(参见【适应症】)。安加维治疗可能会抑制生长板开放的儿童的骨骼生长,并抑制牙齿萌出。一项开放标签的安加维试验招募了一组由10例已达到骨骼成熟的青少年骨巨细胞瘤患者(年龄13-17岁)组成的亚组;骨骼成熟定义为至少1个成熟长骨(例如肱骨骨骺生长板闭合)且体重≥45kg(参见【适应症】、【临床试验】)。根据修订的实体肿瘤缓解评估标准(RECIST1.1),使用回顾性独立影像学缓解评估,6例可评估的青少年患者中,共有2例(33%)达到客观缓解。骨骼成熟的青少年和成人患者中地舒单抗的不良反应特征与有效性结果相似(参见【不良反应】、【临床试验】)。
  • 【药理毒理】药理作用:地舒单抗可与核因子-κB受体活化因子配体(RANKL)结合。RANKL是一种对破骨细胞的形成、功能和存活发挥关键作用的跨膜或可溶性蛋白。破骨细胞在体内负责骨吸收。地舒单抗能够阻断RANKL激活破骨细胞及其前体表面的受体RANK,阻断RANKL/RANK相互作用可抑制破骨细胞形成、功能和存活,从而减少骨吸收,增加骨皮质和骨小梁的骨量和强度。毒理研究:重复给药毒性:30~48月龄食蟹猴(相当于人类青少年)皮下注射地舒单抗1、10、50mg/kg,每4周1次,连续12个月,在10、50mg/kg剂量下,食蟹猴股骨、胫骨、胸骨出现药物相关性改变,包括骨骺生长板增大、该区域软骨破裂降低,破骨细胞和成骨细胞减少。50mg/kg剂量下未见对雄性动物生育力的明显影 响。各剂量组动物均检测到高比例的阳性抗药抗体,导致药物清除率升高、药理活性下降,未见免疫复合物沉积。本试验NOAEL值为50mg/kg(按mg/kg计算,相当于人体推荐剂量120mg/kg的25倍)。 遗传毒性:尚未开展地舒单抗的遗传毒性研究。生殖毒性:雌性食蟹猴自交配前两个月经周期至交配后20天,每周1次,连续皮下注射地舒单抗最高达12.5mg/kg(按mg/kg计算,相当于人体推荐剂量的6.5倍),未见对雌性动物生育力的不良影响。食蟹猴自妊娠20至50日,每周1次连续皮下注射地舒单抗2.5、5、12.5mg/kg,未引起母体毒性、发育毒性或致畸性作用。食蟹猴自妊娠20日至分娩,每月1次皮下注射地舒单抗50mg/kg(按mg/kg计算,相当于人体推荐剂量的25倍),妊娠期流产、死胎、产后死亡率升高,幼仔生长缓慢,腋窝、腹股沟、下颌及肠系膜淋巴结缺失,骨骼生长异常、 骨强度降低、造血功能下降、牙齿发育不良、牙齿排列不齐。从出生至1月龄,幼仔体内可检测到地舒单抗,浓度为母体水平的22~621%。幼仔从出生至6月龄恢复期时,骨质及骨骼强度可恢复正常,对牙齿萌出未见不良影响,但仍存在牙齿发育不良及髓外造血;腋窝和腹股沟淋巴结仍缺失,下颌及肠系膜淋巴结可见,但体积小;在恢复期1只动物中,观察到多种组织的微小至中度矿化。分娩前未见对母体的损害,分娩期间母体的不良反应发生不频繁。产后14天(距最后给药日1个月)母体乳汁中可检测到地舒单抗,乳汁/母体血清比为0.48%。母体乳腺发育正常。由于本试验仅50mg/kg单一剂量,因此未确定胎仔NOAEL值。在子宫内暴露于地舒单抗的雌性幼仔,在6月龄时乳腺病理学检查未见异常,但对幼仔发育及泌乳未进行充分评估。致癌性:尚未在动物中开展地舒单抗的长期致癌性研究。
  • 【贮藏】应放在原包装盒中保存在2°C至8”C(36”F至46°F)的冰箱中。请勿冷冻。从冰箱中取出后,不能暴露于25°C/77\"F以上的温度或阳光直射,且必须在14天内使用。如果14天内未使用,应当丢弃。在超过标签上的有效期后请勿使用。应避免阳光直射和远离热源保存。请勿剧烈摇晃。
  • 【有效期】36个月。
  • 【生产厂家】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233111
  • 【生产地址】泰州市健康大道803号G55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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